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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法院的庭审因两个相当轰动的事件而曝光于华人世界,而且是一真一假,一虚一实。
正因为如此,我国刑诉法才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我这个老宅男来说,不用晚上外出,倒也乐得轻松,只是已经想好的话,不说出来,岂不是白费了心思。
这样获取的口供,即使内容与现场情况完全吻合,也不能保定其真实性。我们不能肯定说本案有刑讯逼供,但是也不能排除刑讯的可能性。我现在考虑的问题是:是否吃一片安定? 进入 何家弘 的专栏。让司法机关自查自纠,往往会遭遇推诿拖延,所以一些国家就借助民间力量来推动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假如聂树斌今天能够站在听证会上陈述,那么其供述内容与现场情况的吻合还具有一定价值,但是现在听证人只能看到案卷中的讯问笔录,而且据说聂被抓之后的前四天是没有笔录的。
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听证确实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因为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的申诉方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说服)责任,所以不仅应该先发言,而且应该享有最后陈述的机会。顺之逆之,各有选择,但时代进步潮流不可逆转
这场‘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同志发动和领导的。主要理由是:a. 根据4月2日央广网转发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的一条新闻,题为刘瀚锴一行到白俄罗斯大使馆进行文化交流,因此刘是此次活动的主角,尽管网上资料显示刘为毕的外事助理,但此次活动他的主要身份应为白俄罗斯文化联盟中国首席代表。也就是说,有的言论尽管牵涉公共关切,但是假如该言论正好发生在该雇员的工作职责之内且影响了工作,那么仍然有可能无法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原编辑按】毕福剑的《智取威虎山》唱出了很多关于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讨论。
2、有关言论是否涉及公共关切(public concern)。有的职位可能带有明显的党派色彩,因此可能会拒绝持有或发表反对党意见的人,例如一个民主党国会议员拒绝一个共和党人担任他的顾问或写手。
三、央视能否因毕的言论而对其加以处理 以上两点说明了毕的言论应受宪法保护,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我们比较一下这些措辞诸如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与毕言论的主体部分把我们害苦了,实际可以发现毕的言论并未直接违背决议精神。综合以上,我们可以得出将毕福剑事件置于美国宪法背景中的大致结论。毕福剑事件牵涉到言论自由、隐私权等诸多法律问题,本帖试图主要从美国宪法的角度进行简要讨论。
有论者说因为该言论是在饭店这样的公共场所发生的,因此就不涉及隐私权,还有论者说,这个饭局的性质并未非常私人化因而也不涉及隐私权,但这些都是对隐私权的误解。也就是说,有关的言论自由仍然可能会在某些情形下受到限制。五、毕福剑事件是否涉及隐私权 毕福剑事件中的相关言论发生在一个十数人参与的饭局中,将有关毕言论的视频发布到网络媒体上并未经过毕本人的许可。在Cohen v. California一案中,涉及的争议言论是当事人衣服上的Fuck the Draft(去他妈的征兵),最高法院认为在公共场合用粗话表达政治意见属于言论自由。
但另一方面,倘若基于比较法上功能主义视角的考量,我们也可以发现有关问题所涉利益和视角具有相当一致性。在毕福剑事件中,中央电视台是国家电视台,并非私人机构,它针对毕的言论而对其加以处理的行为正好满足这一条件。
但饭局的言论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在这个问题上依然众说纷纭,主要原因在于有关饭局的事实仍然并不清晰。而毕福剑的争议言论与此类似。
毕福剑事件所涉言论的核心问题关系到如何评价毛泽东的问题。不过,在第一修正案理论中,关于雇用问题与言论自由关系的问题有许多情形。但是另一方面,假如民主党执政,他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共和党倾向而拒绝他担任那些与政治倾向关联不大的工作,例如警察职位。法院认为,这个言论属于政治性言论,因此属于公共关切事务,因此他不应因此被解雇,除非该言论会严重影响他的工作表现。也正是在这个地方,不少朋友举出比方2014年快船队老板斯特林种族歧视言论种种后果的例子并不恰当,因为最终惩罚斯特林言论的诸如NBA等组织都非公立机构。关于这个问题,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是党的权威文本和最终结论。
b. 毕未参加白天的活动,只是参加了晚上的饭局,这个饭局固然包括了白天活动的一些人,但并未包括白俄罗斯大使等主要官员,而多是一些文艺界人士,因此不能说是工作饭局,而且他只是作陪,这可以从照片中他较为随意的着装(包括运动鞋)中看出来。因此,本帖主旨并不意图支持或反对毕福剑本人,也不意图开启关于毛泽东和中共党史问题的意识形态讨论,而只是试图以某种头脑风暴的方式揭示其比较法上的可能问题。
比方这些论述: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进入专题: 言论自由 隐私权 毕福剑 。
一方面,中美之间的政治法律背景不同,这提醒我们上述结论存在限度。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有这样几个考虑:1、中国法上关于言论自由等法律问题的理论、实践并不充分。
但是说毛可把我们害苦了,则是评价毛的政治性言论,而这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甚至不少学者认为,政治性言论是第一修正案优先保护的类别。也就是说,一般而言,第一修正案问题并不涉及私人机构针对某人言论的行为。c. 是否工作饭局的主要证据之一在于由谁买单,现有证据并未显示饭局系白俄罗斯使馆一方或者央视一方买单。决议同时也指出,应该将毛泽东与毛泽东思想区分开来,因此对毛泽东的批评并不意味着反对毛泽东思想——而学习毛泽东思想是党章中的义务。
【作者简介】仝宗锦,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大法学博士,哈佛法学硕士。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当这二者集于一身合为整句话是否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类别?答案应该仍然是。
在这个决议中,虽然指出毛泽东的功绩是第一位的,错误是第二位的,但还是明确指出了他在反右倾、大跃进、尤其是文革中的严重错误。一、毕福剑事件是否构成第一修正案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在美国法上,如果要构成一个第一修正案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首先需要涉及联邦或州的政府行为,或者公立机构的行为。
法院可能会在这些情形下在当事人的言论自由与政府或公立机构作为雇主的相关利益之间进行权衡。这当然牵涉到毕的隐私权。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由于中西理论实践的错位,这一结论仅是参考性而非终局性的。可惜的是,在中国既没有可供分析的具体法律框架,也没有奠基性的司法判决。比方,有的公务员职位需要保持党派中立,因此可能会被禁止参与诸如选举等活动,包括发表有关倾向性意见。比方,在Rankin v. McPherson一案中,某政府雇员听到John Hinckley试图刺杀里根的事情后说,If they go for him again, I hope they get him.他因此被解雇。
‘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对于这两大基本价值的平衡需要缜密的思考和详实的分析。
如果以此来分析毕的言论,引起争议的句子这老逼可把我们害苦了中的老逼属于此类,也就是说,单纯骂人的词句并不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类别。其次,该言论牵涉公共关切,属于第一修正案着重保护的政治性言论。
d. 饭局上即兴表演节目中的言论,与在电视节目里的言论完全不同,因此退步而言即便这是工作饭局,也不能得出一个饭局中即兴表演中的旁白(有人还说是双簧表演)与其本职工作有关。毕竟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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